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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2-04-17 22:16:47 编辑整理:山东毕业论文指导网 阅读量:

从夫妻姓名权的公法规定到婚姻法性质的思考。


《婚姻家庭法》涉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不仅给人们更多的意义自治自由选择,而且具有强烈的身份法色彩。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具体来说,其特殊性在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个人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相结合。它是人类原始动物性和社会性的产物人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要不可调和。


当今社会,人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世界极其丰富,促使其不断争取权利,从整个社会到每个家庭,特别是作为社会细胞,承担经济和人口繁殖功能,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突出了夫妻的个人关系,包括夫妻姓名、夫妻个人自由、婚姻住所决定、生育、日常家庭代理等。


随着个性思想的影响,夫妻个人关系中的姓名权引起了更多的热烈讨论。更多的热烈讨论。也就是说,在当今公共权力干预较多的情况下,传统私法领域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属性正在逐渐被侵蚀,并向公共法律发展。在这方面,它正在引发人们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属性的更深入的思考。然而,从本质上讲,婚姻法起源于民法,由于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人类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和独立性,即在民法之外,对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其独特的调整作用,其私法属性无疑是确定的。回到夫妻姓名权的问题上,《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第二十二条规定:孩子可以遵循父亲的姓氏,也可以遵循母亲的姓氏。上述规定不仅反映了中国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指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夫妻更多的空间来解决家庭问题,从而达到家庭和谐的目的,就是社会和谐。


正如卢梭曾经所说: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他们总是处于枷锁之中。自由必然伴随着限制,这是一对互补的命题。从来没有无限的自由。在任何历史阶段,自由都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但它的表达形式和效果范围是不同的。因此,私法领域的意义自治原则绝不是无限的自由。就像夫妻姓名权的限制一样,由于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的功能和家庭文化传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优秀文化的延续和公众的普遍利益,有必要让公法干预。例如,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名称登记条例(初稿),内容主要是为了显示孩子和父母的家庭和血缘关系,限制名称范围,限制18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限制或规定名称不得包含自己的文字,损害国家或民族尊严,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等。可以看出,只有当私人法律不能考虑公共福利时,公共法律才能发挥其保障和规范的作用。当然,如果公共法律没有完善的规范机制和价值指导,就必然会侵犯个人利益,引起公众的不满,产生不和谐的声音。例如,《名称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不得使用简化的传统文字的规定,构成了对公民名称权的过度干涉。因此,如何平衡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调查。


虽然法律存在滞后的缺点,但其活力在于能够反映社会现实,及时制定规范进行调整。随着《纽约时报》的发展,婚姻和家庭法作为一种私人法律,在功能方面,努力考虑公共法律的功能和私人法律的属性,确保功能和权利标准并存。婚姻和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但不同于公民社会的利益法则,起源于人类秩序的本质,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而不是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具有独特的公共法律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因此,婚姻和家庭法坚持其固有的特点,即保障功能和权利标准。


婚姻家庭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人类性别关系和亲属血缘关系)而独立,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此外,由于其功能方向,努力保证功能与权利标准并存;加上公共权力的广泛干预和调整,往往引起人们对婚姻家庭法本质属性的质疑;从根本上说,这只是客观存在,而忽视了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不仅符合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而且坚持其固有的法律。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不能被侵犯,因为现代立法精神普遍指向社会标准,加上过度干预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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